美国最高法院2014年6月9日在SCIALABBA v. CUELLAR DE OSORIO 案件中以5对4的比例对移民法中的儿童保护法的实施做出了最新裁定。
美国移民法让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替亲属提出移民申请,除公民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(属直系亲属,没有排期限制)以外,还包括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(F1),已婚成年子女(F3), 兄弟姐妹(F4),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(F2A)和未婚成年子女(F2B). 除了这些直接受益人外,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和父母一起移民。递交申请时的日期叫“优先日期”。但因为移民排期的漫长,从十几年到几十年不等,当初递交申请时的子女可能等到排期到时已经超过21岁,不再符合移民法中“未成年子女”的定义,即成了所谓的“超龄儿童”。儿童保护法针对这一现象,规定了许多保护的措施,其中就包括可以将最先的优先日期转到新的移民申请中。如公民替哥哥申请移民,排期到时哥哥的子女已经超龄,没有办法一起移民。但哥哥因为成立永久居民,可以通过F2B类替自己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,保护法允许他们将当年的优先日期用到新的申请中,这样就大大的提前了新申请的排期。美国最高法院现对此做出新的判定,除了申请人是申请自己的子女(如公民申请已婚成年子女F3类,后因离婚转成未婚成年子女F1类, 或永久居民为未婚成年子女申请F2B类,后因自己成为公民而 让该申请转成F1类),可以继续使用该做法外,其他如果是衍生出来的子女(如兄弟姐妹的子女,成年已婚子女的子女),不可再使用该做法,而必须用新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日期。还是上面的例子:公民替哥哥申请移民,排 了十几年后,哥哥拿到绿卡,但哥哥的子女已经超龄,于是哥哥以自己永久居民的身份替子女提出移民申请,该新的申请的优先日期就以新申请的递交日期为准,不能拿十几年前的优先日期转过来代替了。
相信美国移民局会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制定具体的执行政策,具体操作还需等待进一步措施的出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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